(1)商標設計要具有顯著性
品牌的顯著性也稱為區(qū)別性或識別性,即能夠起到區(qū)別不同廠家產(chǎn)品作用的特性。品 牌要得到法律的保護,就必須具備這一特性,這是因為缺乏顯著性的品牌,在世界各國均 不能作為商標得到注冊和保護。《商標法》第九條規(guī)定:“申請注冊的商標,應當有顯著特 征,便于識別,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。”可口可樂品牌位居世界品牌 之首,除了其產(chǎn)品本身爽口而富有個性的味道、穩(wěn)定的質(zhì)量和高強度的品牌宣傳推廣策略 外,還與可口可樂簡潔、醒目、朗朗上口的
品牌設計密不可分。
一般來說,品牌名稱按其顯著性程度不同可以分為四類:①臆造性品牌名稱,如 “Kodak”(柯達)、“Xerox”(施樂),這種由臆造詞匯構成的品牌名稱具有獨創(chuàng)性,因此 在商品和服務上都具有顯著性。②任意性品牌名稱,如“Apple”(蘋果),這種品牌名稱 作為電腦或服裝的品牌標記,能起到區(qū)別的作用,但是蘋果作為該類商品的通用名,缺乏 顯著性。③暗示性品牌名稱,如“Ivory”(象牙)被用在香皂上、“Microsoft”(微軟)被 用在計算機上,能夠讓人聯(lián)想起香皂和計算機的某種特性,顯示出香皂和計算機的特點。 ④描述性品牌名稱,如用于計算機鍵盤的“104”,由于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特點,因而不 具備顯著性。描述性品牌名稱雖然能一語道破產(chǎn)品的某一特性,但在許多國家是不允許注 冊的。不過,在英、美等國,商標法允許注冊描述性品牌名稱,但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產(chǎn)品 確實具有該種特色。
從受法律保護的程度和范圍來講,臆造性品牌名稱的顯著性最強,任意性和暗示性品 牌名稱的顯著性次之,描述性品牌名稱的顯著性最差。一
根據(jù)品牌顯著性的基本要求,商標注冊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商標受理機關不予注 冊:①過于簡單的文字或圖形。品牌作為表示商品出處的標記,應當具備一定的內(nèi)容和表 現(xiàn)形式,才能給人以感觀印象,達到傳達信息的目的,發(fā)揮識別作用。過于簡單的文字圖 形難以給人留下明確的感觀印象,故無法起到標識和識別作用。②過于復雜的文字、圖 形。品牌是傳遞商品出處的信息符號,其文字和圖形必須簡明醒目,主題顯著,過于復雜 的文字圖形不便于識別和稱謂,在眾多品牌中難以給消費者留下明確的印象,且易與商品 包裝上的其他文字裝潢混淆,故不具備標識的識別作用。③品牌的各組成部分不能構成一 個整體的文字、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組合。品牌作為一種識別標志,應具有整體性,并能 夠與商品上的其他文字、裝潢相區(qū)別。因此,作為同一品牌的文字、圖形,其表現(xiàn)形式應 相互呼應,表現(xiàn)的內(nèi)容也應相輔相成。④本商品或本行業(yè)常用的詞語或圖形。品牌是區(qū)別 商品出處的標記,其存在的意義在于專用,因此,作為品牌的文字、圖形應符合專有、專 用的要求。品牌不僅應與通用標志相區(qū)別,還應與本商品或本行業(yè)的常用詞語、圖形相區(qū) 別。在構成品牌的文字圖形中,常用詞語、圖形所占比例越大,其品牌的顯著性越弱,品 牌顯著部分為常用詞語、圖形的,則不具備品牌的顯著性。⑤缺乏獨特部分的企業(yè)名稱。 企業(yè)名稱中表示企業(yè)地址、經(jīng)營項目和經(jīng)營性質(zhì)等內(nèi)容的文字,屬于本行業(yè)通用文字,不 符合品牌的專用要求.故單獨以這類文字構成的企業(yè)品牌,不具有品牌的顯著性。
以皇子食品廠向商標局申請在第3()類食品上注冊“皇子食品系列”商標為例,該商
標是一個圖形與文字組合的標識,其文字名稱是"皇子食品系列”及拼音“HUANG ZI SHI PIN XI LIE",圖形為一個皇子形象。經(jīng)審查,商標局認為品牌中“食品系列”及拼 音屬于食品行業(yè)常用術語,不能獨家專用。據(jù)此.商標局退回該“皇子食品系列”商標注 冊申請并向申請人發(fā)出補正通知,要求申請人在申請的商標圖樣中去掉“食品系列”和 *'SHI PIN XI LIE"。
(2)名稱設計要具有獨創(chuàng)性
要提高品牌名稱的新穎性,品牌名稱就必須獨創(chuàng),因為獨創(chuàng)性是獨特性的根基,獨 特性強的
品牌設計比沒有獨特性或獨特性一般的品牌更易于適應法律要求,從而更好地 受到法律保護。例如,SON Y品牌別具匠心的設計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SON Y的 獨特性設計不僅迅速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與接受,而且還因其“沒有任何含義”的獨特 性在受到侵權時能較好地保護自己。在SONY這個富有創(chuàng)新意識的品牌借助“索尼小男 孩”的廣告大力宣傳、家喻戶曉時,市場出現(xiàn)了一個“索尼”巧克力品牌,并且還模仿 “索尼小男孩”推出了 “巧克力男孩”、日本法院根據(jù)《不公平競爭法》對SONY實施品 牌保護。在這一案例中,索尼的勝訴與品牌名稱的獨創(chuàng)性及無任何含義密切相關。國內(nèi) 的容聲、海爾品牌也屬于此類,它們在任何語言中都沒有實際意義,而且是世界上獨一 無二的。
在品牌設計中,除了考慮品牌獨特性要求以外,還要注意避免使用有關國家禁用的文 字與圖形,避免在品牌中出現(xiàn)行業(yè)術語.品牌文字書寫也要合乎規(guī)范。我國《商標法》第 十條、第十一條對商標文字、圖形的禁用提出了嚴格的標準。對于品牌禁用文字、圖形, 各國商標法規(guī)均有相應的規(guī)定,且基本原則是一致的,但由于各國文化習俗和經(jīng)濟發(fā)展狀 況存在差別,因此對于品牌禁用文字、圖形的法律規(guī)定和審査標準不盡相同。
設計過程中的品牌保護需要重視運用防偽技術(如激光全息圖像防偽、熒光磷光防 偽、金屬隱形防偽、特種制樣印刷防偽等)。從現(xiàn)實情況看,商標及包裝的技術含量過 低,偽造者可以輕而易舉地進行仿制,是造成品牌利益受損的重要原因。近年來,現(xiàn)代高 科技防偽技術已在市場上被廣泛應用,并成為保護品牌的主要手段之一。盡管這些方法治 標不治本,但對于保護品牌和消費者權益是有一定效果的。實踐證明,合理運用防偽技術 是實施品牌自我保護的有效做法。